普通護照如何加注?
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普通護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標準漢語拼音姓名的;
2.在辦理普通護照后,另行申請曾持照加注的。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予換發(fā)普通護照加注。
申請材料: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原普通護照;
3.與申請加注相關的證明材料(駐外使領館簽發(fā)的普通護照或戶口簿);
4.交驗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交驗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交驗戶口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定居國外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5.未滿16周歲的,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交驗監(jiān)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監(jiān)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監(jiān)護人無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還應提交監(jiān)護人委托書,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件復印件;
6.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提交上述第1.2.3.4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加注的意見;
7.現役軍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項申請材料外,還應交驗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等)并提交復印件,以及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加注的意見.
備注:屬于“不再重復受理證照”的材料從電子證照庫提取,可免提交證照。
辦理流程:受理——決定——制證——發(fā)證(可選擇窗口領證或快遞寄證)
法定辦理時限:十五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七個工作日。(承諾時限說明:1.福建戶籍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發(fā)。 2.福建省外戶籍居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簽發(fā)。 3.因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緊急出國出境參加會議談判、簽訂合同;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國出境的。對具備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fā)并制作普通護照。4.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上述期限內簽發(fā)的,經護照簽發(fā)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時間可延長至30日。)
發(fā)放證照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加注
收費標準:無
投訴電話:12345
咨詢電話:12367、0598-3600419
辦公時間:除法定節(jié)假日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時)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時)
辦公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號永安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局出入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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